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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大修路段货车碰撞依维柯致7死丨公路局长 交通执法支队长 副区长 交警大队长等8人追责

洋柒郎霸羹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10

2023年吐鲁番市高昌区“3·1”较大车辆碰撞事故


货车违规进入封闭路段碰撞未按规范设置的隔离墩后侧滑,再次碰撞超速依维柯 | 货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24 小时GPS动态监控工作,事发时 GPS 动态监控无人值守,司机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到位施工项目专职安全员未到岗、无证上岗,未设安全科、道路封闭设施分流点设置与《公示》要求不符、施工路段未封闭、警示提示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规范、导改路段未按《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封闭且无专人值守,社会车辆随意进出导改封闭路段货车司机、运输公司和项目部负责人3人被建议追刑 |乌鲁木齐公路局党委书记、副局长、项目执行办公室主任,吐鲁番交通综合执法支队长、昌吉市交通局局长,高昌区副区长、交警大队长、交通局长共8人被建议追责


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3 月 1 日 23 时 35 分许,魏某某驾驶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的新 B82699 号(新BY737 挂)半挂牵引车(空车,到 221 团煤矿运煤),由西向东以98km/h 超速行驶至G312线K4020+97 处 ( 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K4048+910-K4072+940 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导改封闭区间“K4019+000-K4048+910”)与施工导改封闭路段设置的隔离墩碰撞后,车厢侧滑撞击由东向西以85km/h 超速行驶的黑某某驾驶的新 M73307 号依维柯牌中型专用客车相撞。


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达小项目部未按《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K4048+910-K4072+940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封闭达坂城二十里铺至小草湖导改路段,魏某某驾驶新 B82699(新 BY737 挂)号东风天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违规穿越公示封闭路段,沿国道G312 线由西向东违法超速行驶至 G312 线 K4020+97 处,与达小项目部未按规范设置的隔离墩发生碰撞,车厢侧滑后与由东向西违法超速行驶进入该封闭路段的黑某某驾驶的新 M73307 号依维柯牌中型专用客车发生碰撞,造7 人死亡、7 人受伤。


责任追究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 人)

黑某某,男,吐鲁番北高铁维修车间新M73307号中型专用客车驾驶员,未遵守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超速行驶违法进入导改封闭路段,与由西向东行驶进入该封闭路段的魏某某驾驶的新 B82699(新 BY737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厢发生碰撞,造成 7 人死亡、7 人受伤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

(1)魏某某,男,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未遵守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驾驶新 B82699(新 BY737 挂)号东风天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违章穿越公示封闭路段,沿国道 G312 线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G312线K4020+97 处,与未按规范设置的隔离墩发生碰撞,车厢侧滑后与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进入该封闭路段的黑某某驾驶的新M73307号依维柯牌中型专用客车发生碰撞,造成7 人死亡、7人受伤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李某某,男 ,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完全履行公司制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按企业管理制度要求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督促落实24 小时GPS动态监控工作,事故发生时 GPS 动态监控无人员值守;对事故司机魏某某 2023 年未参加任何教育培训,且未对其多次违法驾驶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 60%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3)肖某某,男,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达小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王某某等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专职安全员陈某某无证上岗、达小项目部未设安全科、道路封闭设施分流点设置与《公示》要求不符、施工路段未封闭、警示提示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规范、导改路段未按《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封闭且无专人值守等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导致社会车辆随意进出导改封闭路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 30%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6 个月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8 人)

(1)袁某,男、中共党员、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局党委书记,项目执行办主任。未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路段存在社会车辆通行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没有发现施工导改路段未按照《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实施封闭,并设专人值守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2)冉某某,男、中共党员、乌鲁木齐市公路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项目执行办副主任。未排查发现施工路段存在社会车辆通行、施工导改路段未按照《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实施封闭,并设专人值守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3)尼某某,男、中共党员、乌鲁木齐公路局项目执行办办公室主任。对施工路段存在社会车辆通行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4)爱某某,男、中共党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2023年1月至事故发生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对 K4019+000-K4039(小草湖)路段路政巡查记录显示,未发现任何事故隐患;2023 年2 月19 日12 时58分以电话方式告知新疆交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分公司技术员艾某某,在 G312 线 K4020+100 处施工公告日期已过期,但未出具隐患排查告知单。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5)马某某,男、中共党员、昌吉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开展监督执法力度不够,组织隐患排查和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存在盲区、空白点;对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实际负责人李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安全教育培训率、参与率低、安全管理人员存在兼职、GPS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缺失等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查处,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昌吉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领导对其进行约谈。

(6)哈某某,男、中共党员、高昌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未认真督促高昌区交通运输局排查事故路段存在的事故隐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吐鲁番市纪委监委已立案调查。

(7)万某某,男,中共党员,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核并盖章确认,对导改路段负有监管职责,但对于导改路段多次有社会车辆通行情况未进行检查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的处理意见,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任某,男,高昌区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事故路段位于高昌区辖区,高昌区交通运输局作为管理辖区道路的单位,未发现事故路段存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的处理意见,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下附全文


高昌区“3·1”较大车辆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3 月 1 日 23 时 35 分许,魏某某驾驶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的新 B82699 号(新BY737 挂)半挂牵引车,行驶至G312 线 K4020+97 处(“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K4048+910-K4072+940 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导改封闭区间“K4019+000-K4048+910”)与黑某某驾驶的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新 M73307 车辆发生碰撞,造成7 人死亡、7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200 万元的较大车辆碰撞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 196 号),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组成了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纪委监委、交通运输局、总工会、高昌区人民政府等为成员的“高昌区3·1 较大车辆碰撞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询问、专家论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大中修工程项目概况

国 道 312 线 达 坂 城 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K4048+910-K4072+940)段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大中修工程”)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相关文件要求实施。

1.大中修施工路段基本内容

项目路段呈自东南向西北走向,途经达坂城立交桥后沟段,道路一侧为山体,一侧为白杨河,是通往吐鲁番的重要路线。大中修路段长度为 14.025km。全线为二级公路标准,设计时速30km、20km/h,路基宽度 8.5m/6.5m,路面宽度7m/6m,路面结构为 3cm 沥青表处+20cm 天然砂砾。项目大中修段落为:

K4048+910-K4049+400段

K4051+090-K4053+215段

K4053+870-K4055+290 段

 K4058+460-K4059+090段

K4063+220-K4065+735 段

 K4066+665-K4067+9755段

K4070+250-K4072+940 段

为新建路段,其余段落均为四改八已修建路段。

2.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根据相关文件制定了 2022 年度国省干线公路养护项目施工计划,2021 年 11 月 24 日发布了勘察设计《招标公告》,12月 22 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12 月27 日发布中标人结果公告,同时下发《中标通知书》,中标设计单位为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咨询单位为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2日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完成了《G312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K4048+910-K4072+940)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关于 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K4048+910-K4072+940)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新交公管〔2022〕30 号)进行批复。2022 年5 月18 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流程电子招标交易平台、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告媒介上发布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2022 年 6 月 10 日发布中标人公示,2022 年6 月15日发布中标人结果公告,同时下发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6 月 20 日,发展中心与施工单位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签 订 了 《 G312 线 达 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K4048+910-K4072+940)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等合同;与施工监理单位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K4048+910-K4072+940)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及《关于成立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执行办公室的通知》(新公管办〔2020〕29 号)有关要求,由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位于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北侧滨湖河商业街113号门面房;成立于 2018 年 03 月13 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周某某,实际投资人为李某某;注册资 本 为 300 万 元 人 民 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W1G48F,注册号:652301050084793;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活动;集装箱道路运输活动;大型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公司及人员持证情况:

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新交运管许可昌字 652301013452 号,有效期限至2023 年9 月11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

李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证明编号:A01202165680564,有效期限2021 年11 月26日至2024年 11 月 26 日;

周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证明编号:A01202165425738,有效期限2021年 3 月 5 日至 2024 年 3 月 5 日;

朱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证明编号:B01202165424584,有效期限2021 年3月4日至2024 年 3 月 4 日;

杨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证明编号:B01202265954862,有效期限2022年 6 月 20 日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

于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证明编号:B01202165425766,有效期限2021年 3 月 5 日至 2024 年 3 月 5 日;

陈 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证明编号:B01202165425658,有效期限2021年 3 月 5 日至 2024 年 3 月 5 日;

柴某某、杨某某、殷某、于某某、陈某均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员管理证书;

魏某某准驾车型为 A2,发证机关为昌吉州交警支队,驾驶证号为 652324199110200515;初次领证日期2014 年4月2日,审验有效期止 2030 年 4 月 2 日。

2.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 390 号;于 2001 年 12 月改制并注册成立,前身为淄博市公路管理局工程处,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注册资本4. 00113亿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35315431;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测绘服务,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等。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路基路面养护甲级、桥梁养护甲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工程测绘乙级、试验检测公路工程综合乙级资质。

(1)管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情况:

(2)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管理模式:

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项目分为直属项目部管理和分公司项目部管理两种管理模式,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中标后由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成立项目经理部,并任命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对工程的施工全面负责,指挥生产协调各工种关系;项目技术负责人对该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负责,确保工程质量达标。2022 年 6 月15 日,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大中修工程项目后,成立了项目部(以下简称“达小项目部”)。

(3)达小项目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肖某某:任项目经理;

李 某:任项目总工;

吐某某:任项目副经理;

王某某:任安全员;

张某某、陈某某:任专职安全员。

下设五部二室,即计划合同部、工程技术部、人事财务部、质量安全部、材料设备物资部、试验室及综合办公室等科室。现场设 2 个路基施工队、2 个涵洞施工队、1 个桥梁施工队、1个路面施工队、3 个防护施工队、1 个排水施工队、1 个交安施工队。

职责分工情况:肖某某,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路基单位工程施工的工作安排与协调;李某,项目总工,负责路基单位工程施工全面技术工作、批准施工工艺,解决施工中技术问题,编审施工总结;吐某某,项目副经理,负责路基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工作安排与协调。

①大中修工程项目开工情况:2022 年6 月20 日,达小项目部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机械设备进场,具备开工条件。6月25日达小项目部与新疆兴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G312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项目混凝土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9-2)、《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项目水稳混合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4)、《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项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3-22)、《技术服务合同》,新疆兴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合同要求提供混凝土、水稳混合材料,压路机、铲车等施工机械设备,向达小项目部委派了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4 名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实际由陈某某(无证)替代李某某到岗履职,其余作业人员由达小项目部就地招聘。

2022 年 6 月 28 日,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组织召开了G312线大中修项目第一次工地会议,并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施工)责任书。

2022 年 7 月 11 日,乌鲁木齐公路局批复了达小项目部上报的《项目开工申请》,项目开工。

②交通导改施工概况:根据《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K4048+910-K4072+940)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一阶段施工图》,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中交工程及咨询有限责 任 公 司 编 制 了 《 G312 线 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K4048+910-K4072+940)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导改方案》。

计划在二十里店互通处设置道路分流告示与导改标识将G314 国道 K67+97 处过境车辆在此分流至G30 匝道收费站至小草湖方向,在项目终点 G312 国道K4072+940 处达坂城大桥与G30高速连接线处封闭并设置交通车辆管控卡点,并设置专人指挥和劝返。

计划在 G312 线大河沿 K4019+000 处设置道路分流告示导改封闭设施,将过境车辆引导至大河沿立交方向进入G30高速公路往乌鲁木齐方向行驶。封闭措施包括:警告标示、告知提醒、警示灯、防撞桶软性隔离、隔离墩硬性隔离。项目主要施工为路面、桥涵维修等大中修施工,项目施工预计封闭施工92 个工作日,计划工期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开工,2022 年9 月30 日完工,分段施工。

为禁止社会车辆驶入施工封闭路段,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于2022 年 6 月 23 日以《关于国道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K4048+910-K4072+940)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的函》(乌公管函〔2022〕24 号)《关于协调做好国道312线大河沿立交至达坂城立交路段公路管控的函》(乌公管函〔2022〕25 号)《关于协调做好国道312 线大河沿立交至达坂城立交路段公路管控的函》(乌公管函〔2022〕26 号)《关于协调做好国道 312 线大河沿立交至达坂城立交路段公路管控的函》(乌公管函〔2022〕27 号)分别向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执法支队、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致函(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收到),协调办理交通导改相关手续。申请封闭时间为7 月1 日至9月30日。

2022 年 7 月 15 日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晚报发布了 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施工告示,告示内容:“为避免乌鲁木齐前往吐鲁番方向的过境车辆误入施工封闭路段后折返,G314 线乌鲁木齐前往吐鲁番方向的过境车辆、重型货车在二十里店立交绕行 G30 通行,客车或达坂城区车辆沿G314 行驶至达坂城立交后分流绕行G30 通行。”

为避免吐鲁番、托克逊前往乌鲁木齐方向的过境车辆误入封闭路段后折返,在G312线K4015+300处大河沿立交处入口匝道分流鼻处设置项目绕行公告标志,在K4014+900 处设置“前方国道312 封闭请绕行 G30”施工公告标志,在K4019+700 处设置“前方国道 312 封闭请绕行 G30”施工公告标志,在K4020+100处设置交通绕行公告标志。

③告知、劝返点运行情况:2022 年7 月14 日,达小项目部在达坂城立交出口 G312 线 K4072+940 处设置了劝返点,在K4073+760 处设置封闭告知点,设置施工标志1 块、绕行标志1块、限速 40km/h 标志 1 块、防撞桶、爆闪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安排 2 人值守。

2022 年 7 月 18 日,达小项目部在G312 线大河沿立交K4019+000 处设置了劝返点和告知点。封闭措施包括:警告标示、告知提醒、警示灯、防撞桶软性隔离、隔离墩硬性隔离,并安排2 人值守。

2022 年 9 月 3 日,项目总监办在安全检查时,发现劝返点锥桶、防撞桶存在破损、施工告示牌污染,提出更换破损、清洗提示牌的整改要求;

2022 年 11 月 16 日,进入冬季,气候无法满足施工条件,经达小项目部申请,监理方确认,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同意施工、监理单位冬季撤场。

2022 年 12 月 5 日,疫情解封,根据达坂城区人民政府要求施工单位人员全部撤场。

2022 年 12 月 13 日,达小项目部接到托克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巴某电话通知,要求拆除K4019+000处劝返点及安全设施,施工单位于当日安排人员拆除了劝返点。

2023 年 1 月 27 日,因部分前往乌鲁木齐过境车辆在大河沿立交处未读取指路信息行驶至小草湖检查站后折返,产生社会投诉,巴某提要求恢复劝返点,达小项目部于1 月31 日安排人员恢复劝返点,但未按照导改方案要求进行封闭,并派人值守。

达小项目部未将拆除、恢复劝返点安全设施行为报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

2023 年 2 月 27 日,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对项目起终点和沿线施工点,以及大河沿立交绕行告知牌进行安全巡查,对劝返点存在的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倒伏等情况及其他问题一并向达小项目部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立即整改。至事故发生时,达小项目部未完成整改工作。

3.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基本情况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西路28 号;成立于2017年1月12 日;类型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主要负责人为李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4MA778HR245;经营范围: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受托管理;本系统铁路及专用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计、施工;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架线利管道工程建筑,电气安装等。

下设安全科、工务中心、材料科、技术教育科、劳人科、生产调度监控中心,作业现场设维修车间,涉事车辆为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工勤车辆。

(1)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基本情况:

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设车间主任1 名(李某),副主任 3 名(赵某、梁某、文某某)。

(2)劳动组织形式:正常日勤工作制,全车间1/3人员轮休,2/3 人员正常待岗,周六周天正常休息,工作日实行8小时工作制,人员在非工作日之外进行正常调休。车间每月按照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工务维修技术中心下发次月的生产任务,结合近期重点工作,自行组织安排车间具体维修、养护工作计划。

4.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八家户448号百草苑 7 号楼 4 单元 601 室;成立于2010 年11 月8 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注册资本为255 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3564357638X;经营范围:公路工程设计咨询,公路工程监理,工程测量、监测、招标代理,企业评估咨询,工程监理服务;资质等级:公路工程乙级;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类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 年6月13日投标 G312 线达坂城至小草湖后沟(K4048+910-K4027+940)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2022 年 6 月 21 日收到《中标通知书》,确认中标。根据监理工作需要,在项目工程施工现场设总监办,配备总监理工程师 1 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监理工作;配备试验、道路/安全监理工程师、实验员、监理员各1 名,按职责分工负责。

监理人员取证情况:

5.发展中心基本情况

发展中心(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为交通运输厅所属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区国道、省道、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口岸、边防公路和管辖范围内专用道路的日常养护以及全区农村公路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全区共设16 个驻地(州、市)公路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公路大中修项目、路网结构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承办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6.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隶属于发展中心的垂管单位,单位级别为正处级,单位性质为全额事业单位。大中修工程项目由发展中心组织完成了设计批复、承建、监理招标等工作后,交由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负责现场各项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口岸、边防公路和专用公路及沿线服务设施的养护和质量管理工作,承办发展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2022 年 6 月 13 日,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以《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执行办公室的通知》(乌公管办〔2022〕99 号)成立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维修项目工程项目执行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执行办”)。

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袁某任项目执行办主任,负责项目执行办全面工作;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冉某某任项目执行办副主任,分管养护管理科,负责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

项目执行办公室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养护管理科,办公室主任为尼某某,负责养护工程日常管理及农村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7.昌吉市交通运输局基本情况

昌吉市交通运输局内设 3 个科室(党建办公室、综合业务科、运输管理科),昌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昌吉市交通运输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统一执法。

运输管理科主要职责:负责维护全市客货运输市场秩序,培16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订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制度,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工作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监督道路运输、农村公路建设、客运站场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垂管单位,行政级别为副处级,下设 5 个科室:办公室、法制监督科、执法科、人事科、纪检监察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主要承担本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跨路段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工作。

9.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基本情况

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内设机构8 个,包括4个路面执勤中队(城区、郊区、国道、高速)、事故处理中队、宣传中队、车辆管理所、办公室。大队领导5 人,分别为大队长、教导员和 3 名副大队长,事故路段在大队管辖区域。

工作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纠正、处罚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交17通事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按照规定执行道路交通保卫任务;先期处置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事)件等职责。

《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审批情况:2022 年7 月7日,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批准了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上报的《交通导改1施工方案》。

名词解释

[1 交通导改:交通道路在进行施工时采取的疏导措施叫导改,所编制的方案叫导改方案。交通导改的主要内容:

1.施工期间在周边路网进行交通疏导的同时,在施工围挡区以外每侧至少预留 5 米宽的路面,满足公交和沿线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出行需求,确保不中断交通,将工程建设对市民和单位的交通影响降至最低。2.实施可调整不断适应的交通疏导。在工程建设期间将结合分阶段建设特点,实施不同阶段的交通组织方案,既保证工程建设,又可以应对交通环境的变化采取不同的交通组织,提高交通组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批复施工图纸要求实行封闭作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封闭管理施工;考虑到施工安全等因素,决定全线封闭施工,设置卡点对进出施工车辆严格管控,避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交通导改安全实施标准要求: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设置警示标志、标牌。确保导改路段过往车辆的安全通行。项目部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教育等安全培训,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施工导改区域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对导改封闭路段每日进行巡视检查。(最后巡查记录日期 2022 年8 月25 日)交通导改相关要求:制定合理的交通导改方案,严格执行占一还一的原则,施工导改期间,保证交通顺畅,道路畅通有序;施工现场交通组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的要求,接受检查;依法采取交通安全防护措施,提前设置符合国家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须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建立交通巡查制度,并设立专职交通安全协管员进行交通安全维护,并负责每日的例行巡查、协调指挥道路交通秩序;施工期间在各个路口设立交通指示标志、交通警告标志、交通禁止标志及交通辅助标志,并配合交管部门做好交通疏解工作;施工场地采用全封闭硬质围挡板实施围挡,工地出入口位置经交通部门审批同意后确定,主要出入口设置交通指令标志和示警灯,夜晚出土点的进出口设置红色警示灯,并派专人现场指挥、调度进出车辆。施工出入路段设置限速标志、道路变窄和施工警告标志,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现场配备经交管部门审核的专用交通维护设施,交通警示牌、交通导向牌、交通限速牌、交通专用隔离墩、梅花警示闪灯、围挡串灯等交通设施报交通部门审批;施工期间积极同交通部门取得联系,听取建议,制定合理的交通规划方案。施工完毕、恢复路面。恢复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临时设置的交通设施需及时拆除。


10.高昌区交通运输局基本情况

吐鲁番市高昌区交通运输局是高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核定行政编制 6 名,下设综合科、公路科。

高昌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指导城市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车、公交车行业管理。监督指导货运车辆超限治理工作;负责指导高昌区县乡公路的管理、养护运营及路政管理工作;抓好高昌区交通运输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

公路科主要负责:负责区公路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审核公路工程预算和竣工验收、负责公路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公路统计工作。

(三)安全管理及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1.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周某某为公司法人,李某某为公司实际负责人;杨某某、朱某某为公司安全员,于某某、殷某、陈某、柴某某为 GPS 动态监控人员。

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周某某任组长,杨某某任副组长,司某、王某、于某某、柴某某、陈某、鹿某某为组员。

公司职责分工情况:李某某虽未担任任何职务,但仍然负责公司全盘安全生产和运营工作;杨某某、朱某某为公司安全员,主要负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于某某、杨某某为GPS 监控员,监督 GPS 及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学习工作,同时负责挂靠车辆的营运证审验;司某为车管员,主要负责车辆审验;柴某某为 GPS 监控员,同时负责挂靠车辆保险代买、处理事故配合理赔工作;陈某为 GPS 监控员,同时负责昌吉市安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的财务工作。

(2)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李某某负责公司全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开会、学习,培训都是由李某某安排给安全员,让安全员对所有司机进行培训,一个月一次线下培训或线上微信视频培训,事故发生前偶尔对司机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线19下学习未做到全覆盖。

(3)车辆 GPS 监控情况: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 年1 月1 日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定位服务协议”,合同期限:2022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委托内容:1.车载定位设备安装、维修与保养;2 专业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

乌鲁木齐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动态监控重点营运车辆 GPS 动态定位信息,及时推送给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GPS 监控平台,由值班监控人员推送或提醒司机。

至事故发生时,乌鲁木齐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仍为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提供重点营运车辆GPS 动态定位信息。

2023 年 1-2 月,乌鲁木齐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推送魏某某驾驶的新B82699 车辆违法行为 11 次,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司《违章处罚规定》对司机魏某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事故发生时,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 1 月份只对部分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处理;2 月份违规行为均未处罚,且未进行待岗学习等其它处理。

3 月 1 日,GPS 动态监控值班人员为于某某,当日21时左右下班回家,直到 3 月 2 日凌晨3 时30 分接到魏某某驾驶的新B82699 车辆发生事故的通知后返回公司,期间GPS 动态监控无人员值守。

(4)事故车辆当天行车情况:2023 年3 月1 日13时魏某某从呼图壁大唐热电厂以空车状态前往221 团煤矿运煤,16时40 分左右,由昌吉东进入 G30 连霍高速往吐鲁番方向行驶。23时 35 分许,沿国道 G312 线由西向东行驶至G312 线K4020+97处发生碰撞。

2.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达小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

(1)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架构:

公司安全管理自上而下设置为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管理,公司直属项目部按照公司、项目部两级管理设置。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公司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督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安全总监、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各部室经理及分公司(项目部)经理担任成员。安委会下设安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由安全总监担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兼安全管理部经理,安全管理部配备四名专职安全员。

(2)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级安全人员配备和职责分工:

②达小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项目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与项目部副总经理吐某某等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人员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③达小项目部安全人员配备情况:

④达小项目部安全人员职责分工情况: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存在的问题:施工队伍共有人员220 名,项目经理肖某某隶属于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2 名安全管理人员为新疆兴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派遣,217 名进场施工工人为就地招聘,专职安全员王某某未到岗履职,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安排人员进场。

3.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每月的维修、养护工作由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月初下达,具体工作安排由各维修车间根据高铁运行情况具体安排,人员调配、车辆外派、作业线路选定均由维修车间具体负责,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月底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安全管控工作进行考核。

行车安全管理情况:事故车辆车牌号:新M73307;车辆类型:工程修理车;监督岗:钱某某;用车部门: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乘车人数:12 人;路径起止点:吐鲁番北-3308(往返);用途:天窗作业;用车有效时间:2023-03-01 22:30至2023年 03-02 07:30。

派车单注明安全注意事项:1.严禁超速、超载、强超、强会、便道行驶不得超过 40km/h 等规定;2.监督岗必须乘坐副驾驶位,对驾驶员是否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卡控;3.司机开车过程严禁吸烟、使用手机、不使用安全带等。

夜间派车命令号:23-Y1059;派车时里程表公里数:10690;派车人:赵某;司机:黑某某;单位领导:勾某某。

3 月 1 日进行轨道精调作业。22 时50 分左右,从车间出发,沿着 G312 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G312 线K4020+97 处,与由西向东行驶进入该封闭路段的新 B8269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

4.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自2022 年开始至事故发生时共下发各类检查文书 10 份,其中,2022 年12 月21 日检查文书提出“K54+637 小桥前后便道改路标志丢失,大河沿立交交通导改设施、K4045+700 交通封闭设施及临时标志牌、K4067+100处道路封闭设施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丢失、损坏,存在安全隐患,项目部应及时补全,确保社会车辆安全通行”的意见。至事故发生时未完成整改工作。

5.发展中心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发展中心与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中所规定的发包人职责:负责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发包人设置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接受其它单位、个人对本工程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等。

履职情况:发展中心只将检查重点放在施工路段施工作业上,对施工路段未封闭、存在社会车辆通行的事故隐患未处理。

6.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2022 年 8 月 2 日,项目执行办现场巡查发现施工路段标志标牌摆放不规范,施工现场混乱,并在微信群通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2022 年 8 月 11 日起至 12 月6 日(疫情封控期间),发展中心、项目执行办通过微信、电话及视频会议等多种方式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调度管理,督促监理单位监管抓好、抓实施工现场管理。

其中:2022 年 10 月 15 日,发展中心下发《关于做好2022年公路修复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临冬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新交公总工〔2022〕52 号),要求全面加强工程质量,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处于受控状态。11月15日,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项目总监办向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撤场。11月16日,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对G312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项目总监办《关于G312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项目人员撤场的请示》(达小监〔2022〕39 号)进行了批复,同意撤场,要求施工单位按批复要求做好封闭路段的安全防护相关事宜。

2022 年 12 月 6 日,项目执行办现场巡查发现终点封闭路段标志不全,并在微信群通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受疫情及气候影响,造成施工延期,达小项目部在乌鲁木齐晚报发布《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延长道路封闭施工公告》,封闭周期为2022年12月15 日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

2023 年 2 月 27 日,项目执行办对项目全线进行安全巡查,在绕行告知点、项目起终点和沿线施工点处发现交通安全设施有缺失、倒伏等重大安全隐患,当日在微信群提出立即整改并要求印发整改通知单。当天,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达坂城分局接到达坂城区网信办电话通知,在大中修项目工程封闭路段中K4039+505-K4048+910段存在人员驾驶机械擅自打开封闭设施并私自收费放行。接到达坂城网信部门的通知后,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立即安排达坂城分局报告达坂城片区的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交警等部门进行处理。

7.昌吉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作为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的监管单位,2022年至事故发生时,共检查 2 次,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法人不履职,实际负责人无职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明确;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24 小时GPS 动态监控工作未落实;未按照公司违章处罚规定对司机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等问题。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G312 线 K4039(小草湖)以东吐鲁番段(事故地点位于K4020+97 处)安全监管工作归属执法支队管辖。

2023 年 1 月至事故发生时,执法支队对K4019+000-K4039(小草湖)路段路政巡查记录显示,未发现任何事故隐患;2023年 2 月 19 日 12 时 58 分以电话方式告知新疆交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分公司技术员艾某某,在G312 线K4020+100处施工公告日期已过期,但未出具隐患排查告知单。

9.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审批情况:2022 年7 月4日,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后,安排人员进行了审核,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按要求进行了修改并做出说明,出具了《关于 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项目大河沿立交交通导改的补充说明》。2022 年7 月7 日,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批准了《交通导改施工方案》。

安全监管情况: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于《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确认盖章,对导改封闭路段负有监管职责,但对于导改封闭路段多次有社会车辆通行情况未进行检查并制止。

10.高昌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高昌区辖区,高昌区交通运输局作为管理辖区道路的单位,未发现事故路段存在事故隐患。

(四)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

2023 年 3 月 1 日 23 时 35 分许,魏某某驾驶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的新 B82699 号(新BY737 挂)半挂牵引车(空车,到 221 团煤矿运煤),由西向东以98km/h 超速行驶至G312线K4020+97 处 ( G312 线 达 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K4048+910-K4072+940 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导改封闭区间“K4019+000-K4048+910”)与施工导改封闭路段设置的隔离墩碰撞后,车厢侧滑撞击由东向西以85km/h 超速行驶的黑某某驾驶的新 M73307 号依维柯牌中型专用客车相撞。

2.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事发路段为G312 线K4020+97处路段,道路为东西走向,沥青路面,事发时路面干燥,东往高昌区方向,28西往乌鲁木齐市方向。路宽 8 米,双向两车道,道路设有中心黄线。道路两侧设有隔离墩,隔离墩东西两侧设有黄色反光桶。

2)事故当日天气情况:2023 年3 月1 日23 时35分(当日天气晴,风力 4 级)

(3)现场勘察情况: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新B-82699(新B-Y737 挂)号汽车车头朝南偏西车尾朝西北停止在事故地点路面上,其第一轴左侧车轮中心位于事故地点道路南侧边缘线以北0.2m 处,其第六轴右侧车轮中心位于事故地点里程牌(G312线K4020)以东 97.0m 处,新 M-73307 号车车头朝西偏南停止于新B-82699(新 B-Y737 挂)号汽车列车停止位置西北处,其左前轮中心位于事故地点道路南侧边缘线以北7.5m 处,左后轮中心位于事故地点道路南侧边缘线以北10.2m 处。

事故地点路面留有新 M-73307 号车轮胎挫划痕;事故地点路面上留有新 B-82699(新 B-Y737 挂)号汽车列车制动印痕,该印痕分别长 84.0m、70.0m,呈由西向东延续分布至新B-82699(新 B-Y737 挂)号汽车列车停止位置附近;事故地点路面留有两车碰撞散落物,散落物呈由西向东分布于事故地点路面上。

新 B-82699(新 B-Y737 挂)号汽车及新M-73307号车停止位置附近:事故地点路面留有多处隔离桶及隔离墩挫划印,均呈由西向东分布。

(4)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7 人死亡,7 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 1200 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高昌区公安局第一时间启动《高昌区公安局处置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三同步”要求,一是加强网络舆情管控;二是全力救治伤员。3 月 2 日 11 时,事故车辆已拖移,路面已完成清理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市、区三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玉苏甫江·麦麦提,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俱伟,交警总队总队长王向乾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吐鲁番市、高昌区主要领导带领相关单位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事故处置救援工作;吐鲁番市委、高昌区委主要领导前往医院指导协调伤员救治和善后安抚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吐鲁番市委书记马学良为组长、市委副书记、市长克衣色尔·克尤木、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肖建武,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陈锦、市委常委、高昌区区委书记单丽萍、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唐作斌等8人为副组长的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维稳安保组、医疗救治组、善后处置组、网络舆情组、信息报送组等七个工作小组,全力做好“3·1”较大车辆碰撞事故处置工作。3 月 9 日,经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到位,7 名死者遗体妥善处理完毕;截止 4 月 12 日,7 名受伤人员均陆续康复出院,事故善后工作有序,社会舆情平稳。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来看,此次事故发生后,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在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在善后过程中,安抚死者家属、死者丧葬事宜等,善后处置组积极主动,未激发矛盾,为事故处理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环境。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责任落实到位,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效果较好。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达小项目部未按《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K4048+910-K4072+940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封闭达坂城二十里铺至小草湖导改路段,魏某某驾驶新 B82699(新 BY737 挂)号东风天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违规穿越公示封闭路段,沿国道G312 线由西向东违法超速行驶至 G312 线 K4020+97 处,与达小项目部未按规范设置的隔离墩发生碰撞,车厢侧滑后与由东向西违法超速行驶进入该封闭路段的黑某某驾驶的新 M73307 号依维柯牌中型专用客车发生碰撞,造7 人死亡、7 人受伤。

(二)技术鉴定情况: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其结论为:

新 B82699(新 BY737 挂)号汽车列车行车制动、转向动作有效,前部左侧及挂车前部左侧与新M73307 号车前部左侧及左侧发生过碰撞、前部右侧与事故地点隔离桶及隔离墩发生过碰撞,行驶方向由西向东,车速为 98km/h;事发时新B82699(新BY737挂)号汽车列车驾驶员未使用安全带。

新 M73307 号依维柯牌中型专用客车行车制动、车前照灯发光、转向动作有效,行驶方向由东向西,碰撞前瞬间车速为85km/h。事发时新 M73307 号车驾驶员黑某某第一排右侧乘客(钱增华)使用安全带,其余人员均未使用安全带。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存在以下需要排除的可能。

1.乌鲁木齐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定位服务协议》,为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提供车载定位、设备安装与维修保养业务,专业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合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2 月31 日。在该起事故中属无责任单位。

2.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签订《汽车车载定位服务业务合同》。内容具体包括车务通、物联网。合同期限:2023 年1 月1 日-2024年12月31 日。合同中无车辆移动定位和行车状态服务项目。在该起事故中属无责任单位。

3.新疆兴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兴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达小项目部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项目混凝土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9-2)、《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项目水稳混合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4)、《G312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项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3-22),新疆兴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按合同履职,在该起事故中属无责任单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企业层面

(1)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一是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某,未参与公司任何工作,李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盘工作,但未担任任何职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明确,安全管理制度无法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实际控制人除了在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任职外,还在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兼任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存在兼职现象;二是昌吉市汇佳公司未按规定落实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事故当事人魏某某 2022 年只参加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2023 年未参加过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只参加过线上微信视频培训,且1-2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签字为于某某代签。事故发生前,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某偶尔对司机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线下学习未做到全覆盖;三是昌吉市汇佳公司未落实24小时 GPS 动态监控工作制度,杨某某、于某某、柴某某与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 8 小时工作制,未要求夜间值守。3 月 1 日,GPS 动态监控值班人员为于某某,当日21 时左右下班,直到 3 月 2 日凌晨 3 点半接到魏某某驾驶的新B82699车辆发生事故通知后返回公司,期间 GPS 动态监控无人员值守,无法对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提示、警醒。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司《违章处罚规定》对司机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只进行罚款处理,未进行待岗学习等其他处理,无法起到提示、警示教育作用,导致魏某某长期习惯性违章。

(2)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一是施工队伍共有人员 220 名,项目经理肖某某隶属于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2 名安全管理人员为新疆兴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派遣,217 名进场施工工人为就地招聘,专职安全员王某某未到岗履职,专职安全员陈某某无证上岗。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安排人员进场;二是达小项目部向社会告示中明确表述,G312 线从 K4048+910-K4072+940 采取全封闭施工,在 K4019 处设置道路封闭设施分流社会车辆,但实际设置地点为 K4020 处(事故发生地),设置地点与《公示》不符,且未按照《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对导改路段实施封闭,且未派专人值守;三是导改封闭路段未按《交通导改施工方案》中点位完全封闭,仍有社会车辆通过现象;四是2022 年12 月5 日,疫情解封后,二十里店立交出口 G314 线K67+97 处绕行告知点封闭被拆除,无人员值守,《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规定的封闭、派人值守措施形同虚设;五是事故发生前,国道312 线大河沿K4019+000处劝返点未封闭,无专人值守,导致社会车辆随意进出导改封闭路段,为事故埋下隐患。

(3)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

一是施工路段应为导改封闭路段,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对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将该路段当作正常路段,多次违规通行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予以消除;二是车辆无GPS动态运行轨迹和行车状态实时数据,车辆违章行为未得到有效管控;三是 2022 年 8 月至事故发生时,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在未查明导改封闭路段具体路况的情况下多次通行;四是G312国道大河沿立交至达坂城封闭路段限速60km/h,事故车辆监督岗钱增华未对司机超速驾驶行为进行制止,及时提醒后排乘客使用安全带,未落实派车单中安全注意事项。

(4)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该公司对 K4048+940-K4072+910 段进行重点检查,对导改区域安全检查工作不重视,且检查次数较少。

2022 年 12 月 5 日进行全线检查,发现了施工、导改区域均未实施封闭管理,向鲁中公司出具了整改文书,至事故发生时未督促鲁中公司实施完全封闭,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未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管部门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与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职责第五条载明:“负责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未检查出施工路段未封闭、存在社会车辆通行的事故隐患。

(2)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

一是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项目执行办对施工路段检查时发现施工路段存在标志标牌摆放不规范、封闭路段标志不全、安全设施有缺失、施工现场混乱等问题,未跟踪督促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整改,至事故发生时,隐患仍未整改完毕;二是2023 年 2 月 27 日,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达坂城分局接到达坂城区网信办电话通知,在项目封闭路段中K4039+505-K4048+910段存在人员驾驶机械擅自打开封闭设施并私自收费放点通行的问题 。 同 一 天 , 在 对 项 目 巡查时发现,封闭路段中K4039+505-K4048+910 段存在人员驾驶机械擅自打开封闭设施,并私自收费放点通行的问题。三是2022 年8 月份开始,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对 K4072+940-K4048+910 段进行多次安全检查,该封闭施工区域一直有社会车辆通行,封闭设施没有按《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中第一册第一篇《总体设计》第十四条第二项《施工期间交通组织》《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进行彻底封闭,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社会车辆通行的事故隐患;四是根据检查记录显示对K4019+000-K4048+910 段只检查了2 次,未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对导改封闭路段实施封闭,并设专人值守的事故隐患;五是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将K4045+700 处封闭告知点移至 K4047+800 处,未及时对《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设计的告知点进行变更。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

2023 年 1 月至事故发生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对G312 线K4039(小草湖)至K4019 段路政巡查记录显示,未发现任何事故隐患。2023年2月 19 日 12 时 58 分以电话方式告知新疆交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分公司技术员艾某某,在G312 线K4020+100处施工公告日期已过期,但未出具隐患排查告知单。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4)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确认盖章,对导改封闭路段负有监管职责,但对于导改封闭路段多次有社会车辆通行情况未进行检查并制止。

(5)昌吉市交通运输局

作为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的监管单位,2022年至事故发生时,共检查 2 次,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法人不履职,实际负责人无职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明确;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24 小时GPS 动态监控工作未落实;未按照公司违章处罚规定对司机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等问题。

(6)高昌区交通运输局

事故路段位于高昌区辖区,高昌区交通运输局作为管理辖区道路的单位,未发现事故路段存在事故隐患。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合议认定:高昌区“3·1”较大车辆碰撞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 人)

黑某某,男,吐鲁番北高铁维修车间新M73307 号中型专用客车驾驶员,未遵守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超速行驶违法进入导改封闭路段,与由西向东行驶进入该封闭路段的魏某某驾驶的新 B82699(新 BY737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厢发生碰撞,造成 7 人死亡、7 人受伤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2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3,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条文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

(1)魏某某,男,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未遵守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驾驶新 B82699(新 BY737 挂)号东风天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违章穿越公示封闭路段,沿国道 G312 线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G312线K4020+97 处,与未按规范设置的隔离墩发生碰撞,车厢侧滑后与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进入该封闭路段的黑某某驾驶的新M73307号依维柯牌中型专用客车发生碰撞,造成7 人死亡、7人受伤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李某某,男 ,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完全履行公司制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按企业管理制度要求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督促落实24 小时GPS动态监控工作,事故发生时 GPS 动态监控无人员值守;对事故司机魏某某 2023 年未参加任何教育培训,且未对其多次违法驾驶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4、第二十四条第一款5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7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 60%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条文说明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肖某某,男,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达小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王某某等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专职安全员陈某某无证上岗、达小项目部未设安全科、道路封闭设施分流点设置与《公示》要求不符、施工路段未封闭、警示提示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规范、导改路段未按《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封闭且无专人值守等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导致社会车辆随意进出导改封闭路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8、第二十五条第五项9、第四十六条第一款10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4.5.212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 30%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6 个月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说明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4.5.1 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处罚。轻伤 3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事故,对个人不予暂停或者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处罚;一般事故,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3 个月;较大事故,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6 个月;重大事故,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4.5.2 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并处罚款处罚。轻伤 3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下的事故对个人不予罚款处罚,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3.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8 人)

(1)袁某,男、中共党员、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局党委书记,项目执行办主任。未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路段存在社会车辆通行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没有发现施工导改路段未按照《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实施封闭,并设专人值守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2)冉某某,男、中共党员、乌鲁木齐市公路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项目执行办副主任。未排查发现施工路段存在社会车辆通行、施工导改路段未按照《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实施封闭,并设专人值守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3)尼某某,男、中共党员、乌鲁木齐公路局项目执行办办公室主任。对施工路段存在社会车辆通行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4)爱某某,男、中共党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2023年1月至事故发生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对 K4019+000-K4039(小草湖)路段路政巡查记录显示,未发现任何事故隐患;2023 年2 月19 日12 时58分以电话方式告知新疆交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分公司技术员艾某某,在 G312 线 K4020+100 处施工公告日期已过期,但未出具隐患排查告知单。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5)马某某,男、中共党员、昌吉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开展监督执法力度不够,组织隐患排查和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存在盲区、空白点;对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实际负责人李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安全教育培训率、参与率低、安全管理人员存在兼职、GPS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缺失等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查处,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昌吉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领导对其进行约谈。

(6)哈某某,男、中共党员、高昌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未认真督促高昌区交通运输局排查事故路段存在的事故隐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吐鲁番市纪委监委已立案调查。

(7)万某某,男,中共党员,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核并盖章确认,对导改路段负有监管职责,但对于导改路段多次有社会车辆通行情况未进行检查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的处理意见,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任某,男,高昌区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事故路段位于高昌区辖区,高昌区交通运输局作为管理辖区道路的单位,未发现事故路段存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的处理意见,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建议(11 人)

①王某某,男,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达小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对达小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道路施工未按《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导改路段未按《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封闭且无专人值守等事故隐患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 60%罚款的行政处罚。

②王某某,男,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安全总监。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对大中修项目疏于管理,对项目专职安全员王某某未到岗,专职安全员陈某某无证上岗,达小项目部未设安全科等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等问题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 35%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 的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资格 6 个月。

③吐某某,男,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达小项目部项目副经理。对道路封闭设施设置与《公示》不符、道路封闭警示提示设施设置不全、导改路段未按《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进行封闭且无专人值守等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导致社会车辆随意进出导改封闭路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 35%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 的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资格 6 个月。

④李某某,男,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段长。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未检查出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维修作业车辆多次超速、违规穿行封闭施工路段等事故隐患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 60%罚款的行政处罚。

⑤李某,男,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主任。对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维修作业车辆多次超速、违规通行施工导改封闭路段,跟车监督岗人员未按规定制止维修车辆驾驶员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等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 35%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 的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资格 6 个月。

⑥钱某某,男,吐鲁番北高铁维修车间技术员,事故车辆新M73307 当班监督岗人员。未制止司机超速驾驶、违规通行施工导改封闭路段的行为,未督促乘车人员佩戴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13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5%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 的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资格6个月。

⑦王某,男,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总监办按照《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施工、导改路段未按要求实施封闭,社会车辆随意通行的事故隐患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 60%罚款的行政处罚。

⑧李某某,男,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施工、导改路段未实施完全封闭的隐患,社会车辆随意通行的事故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14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15规定,建议由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给予其责令停止执业6 个月的行政处罚。

条文说明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⑨周某某,女 ,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未到公司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采取措施对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员存在兼职、未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等事故隐患进行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16、第二十四条第一款17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

⑩杨某某,女,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做到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覆盖,事故当事人魏某某2022年只参加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2023 年未参加过公司线下安全教育培训,只参加过线上微信视频培训,未履行安全员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18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5%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 的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资格6 个月。

条文说明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⑪朱某某,女,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做到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覆盖,事故当事人魏某某2022年只参加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2023 年未参加过公司线下安全教育培训,只参加过线上微信视频培训,未履行安全员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5%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 的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资格6 个月。

(2)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①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公司法人为周某某,不参与公司管理工作,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李某某,但未担任任何职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明确;未做到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覆盖,事故当事人魏某某 2022 年只参加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2023年未参加过公司线下安全教育培训,只参加过线上微信视频培训,且1-2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签字为于某某代签;未落实 24 小时 GPS 动态监控工作,事故发生时GPS 动态监控无人员值守;未按照公司违章处罚规定对司机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只进行罚款处理,未进行待岗学习等其他处理,无法起到提示、警示作用,导致事故司机魏某某长期习惯性违章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2.120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 16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条文说明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2.1:死亡 3 人,处 100 万元罚款;每增加死亡1 人,增加 16.5 万元罚款。

②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专职安全员王某某等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对于道路封闭设施分流点设置与《公示》不符、道路施工未按《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导改路段未按《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进行封闭且无专人值守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2.1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16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③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存在:未发现导改路段为封闭路段,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事故隐患;2022 年 8 月至事故发生时,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在未查明导改封闭路段具体路况的情况下多次通行;事故车辆监督岗钱某某未对司机超速驾驶行为进行制止,未及时提醒后排乘客使用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2.1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 16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④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在:项目总监办在达小项目部对施工路段进行全幅封闭、导改路段封闭,并设专人值守的施工过程中,未现场旁站监督施工;2022 年12月5日进行全线检查,发现了施工、导改区域均未实施封闭,向达小项目部出具了整改文书,至事故发生时仍未完成整改,社会车辆随意通行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21的规定,建议由相关部门给予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条文说明

[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6.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7 家)

(1)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作为 G312 线达坂城立交至小草湖后沟段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发包方,未按照与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对施工路段存在社会车辆通行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建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责成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作深刻检查。

(2)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

作为 G312 线达坂城立交至小草湖后沟段施工项目工程管理单位,未对施工路段存在社会车辆通行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同时未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对导改封闭路段实施封闭,并设专人值守的事故隐患。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追责问责。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

2023 年 1 月至事故发生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对K4019+000-K4039(小草湖)路段路政巡查记录显示,未发现任何事故隐患;2023 年2月19日12 时 58 分以电话方式告知新疆交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分公司技术员艾某某,在G312 线K4020+100 处施工公告日期已过期,但未出具隐患排查告知单。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追责问责。

(4)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确认盖章,对导改封闭路段负有监管职责,但对于导改封闭路段多次有社会车辆通行情况未进行检查并制止。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追责问责。

(5)昌吉市交通运输局

作为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的监管单位,2022年至事故发生时,共检查 2 次,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法人不履职,实际负责人无职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明确;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24 小时GPS 动态监控工作未落实;未按照公司违章处罚规定对司机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等问题。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昌吉市交通运输局追责问责。

(6)高昌区交通运输局

事故路段位于高昌区辖区,高昌区交通运输局作为管理辖区道路的单位,未发现事故路段存在事故隐患。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高昌区交通运输局追责问责。

(7)高昌区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全市安全生产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不力,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相关文件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特别是全国“两会”前发生“3·1”车辆碰撞事故,造成 7 人死亡、7 人受伤,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责成高昌区人民政府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七、事故教训

吐鲁番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县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敏锐性,树牢“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懈怠情绪和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时刻保持居安思危、如履薄冰、防范未然的高度警觉,深刻汲取本次事故血的教训,做到举一反三,督促相关部门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加强对新建、改建及养护道路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效消除新建、改建及养护道路安全风险隐患,扎实做好封闭施工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及管控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八、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企业层面

1.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

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力度。一是要严格依法依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构,突出以总经理为核心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加强对各类挂靠货运车辆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二是配备专职教育培训管理人员,依法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已制定的规章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职业道德培训工作,切实做到“上岗必培训、培训必考核”;三是落实24 小时车辆GPS动态监控工作,合理安排值班值守,有效发挥动态监控平台的作用,实时对运输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进行动态监控和提醒,确保车辆行驶处于安全状态;四是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发挥安全警示教育作用。

2.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一是压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齐配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批准的《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K4048+910-K4072+940)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认真编制《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K4048+910-K4072+940)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及导改路段安全检查、巡查工作,着重查看安全管理人员、值班值守人员在岗在位情况,确保“人人讲安全 个个会应急”,进一步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二是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道路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做好施工路段交通安全防护,强化工地封闭管理,严禁社会车辆及行人闯入封闭施工道路,加强施工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严格按照规范设置警示标志、锥形筒等标志标牌,有效提醒过往车辆,严防事故。三是及时公布封闭施工道路施工具体位置和施工结束时间,涉及交通导改的,及时公布交通组织方案和分流路线,提醒过往车辆提前选择通行路线,防止社会车辆及行人误入新建、改建及养护道路。

3.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一是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各车间安全检查力度,定期组织开展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是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合理安排检维修作业任务、车辆行驶路线等,严防员工违规作业、违法行驶;三是加强对作业车辆动态监管,利用车辆定位等技术对车辆运行轨迹、运行状态、司机驾驶状态等进行安全监管,以确保作业车辆在可控范围;四是切实发挥车辆监督岗作用,及时制止司机超速、违规行驶等违法行为,并提醒乘车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带等。

4.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一是监理公司要按照《监理合同》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环节、工序的施工实施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督管理;二是对负责的项目要加强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隐患,按照“五定”原则,实行整改闭环管理,确保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二)监管层面

一是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要按照签订的《合同》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道路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深入排查施工路段安全隐患,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对施工路段实施封闭,按照《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对导改路段实施封闭,并派专人值守,确保安全管控措施落地、落实、落细;二是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审批的《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要求对辖区内导改路段进行检查,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织密路面巡控网络,坚持常态管控与专项治理相结合, 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防超速驾驶等违法行为;三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要加强路政巡查工作,对道路交通管理、车辆绕行等重点事项进行隐患排查整治。四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为辖区道路的管理单位,要对辖区道路进行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确保道路行车安全。

(三)属地层面

高昌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折不扣落实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张春林在自治区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专项调度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部署安排。一是要狠抓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聚焦 “人、车、路” 等关键环节,切实加强重型货车安全技术管理,督促重型货车营运企业严格落实标准规范,严防车辆“带病”运行,强化重点运输车辆运行风险处置。二是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监管,严格审查从业资格证件,加强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普及应用工作,抓好各单位外包人员的管理,严查失管脱管行为,严防事故。三是发挥交通运输专业组的作用,完善道路联合安全检查制度,积极与吐鲁番公路局高昌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沟通,将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一并纳入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按管理权限交办,确保交通安全。四是要守牢底线,树牢红线,统筹安全和发展。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狠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控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坚决克服侥幸心理,杜绝麻痹大意思想,特别是重要节点、重点时期,紧盯薄弱环节,坚持以防范事故为导向,夯实安全基础。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吐鲁番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环境。


高昌区“3·1”较大车辆碰撞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6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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